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1年以上的;

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