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2018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行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及相关财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含机构分设地区的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活动。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原则是: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节约成本、注重绩效、奖优罚劣。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筹集和使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加强资金预决算、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工作,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强化全过程… 第五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设置财务管理岗位,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员,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集和计划管理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是指为满足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资金,包括财政资金、自筹资金,以及投入项目建设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别承担农业综合开发支出责任。不同地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投入的分担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自筹资金的投入政策,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和扶持对象分别确定。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资金筹集计划应当纳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按照承担的开发任务、投资标准和投入政策确定,不得留有缺口,不得擅自调整。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支出管理

第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使用。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费、科技推广费、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费具体支出内容包括:县级农发机构开展相关项目管理工作时所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交通费、租赁费、印刷费、项目及工程招标费、信息化建设费、资金和项目… 第十三条 贷款贴息是指对项目实施单位符合条件的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农发机构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贷款贴息申报材料审核无误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复备案后,直接将贴息资金拨付至项目实… 第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县级报账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支出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工程成本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农发机构对土地治理项目所形成实体工程发生的全部支出应当进行成本核算(实行先建后补的项目除外)。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工程成本分为农业工程成本、水利工程成本、林业工程成本。 第十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体工程建设所发生的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九条 县级农发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成本范围,不得将项目实施计划之外的支出,以及与实体工程建设无关的费用计入工程成本。

第五章 资产和负债管理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农发机构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所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款项、财政应返还额度、参股经营投资… 第二十一条 农发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现金等货币资金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工程款项的支付应当实行转账结算,现金收支应当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控制现金结算,严禁白条入账。 第二十二条 参股经营投资是指通过资产运营机构投入到参股经营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地方农发机构应定期对参股经营项目的运营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第二十三条 在建工程是尚未完工、需继续承建的农业综合开发实体项目工程。土地治理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发生的与实体项目建设有关的成本和费用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第二十四条 竣工工程是指已经完工、符合项目建设要求并验收合格,但尚未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已经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 土地治理项目完成竣工决算并验收合格后,应当依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有关资产交付管理的规定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明确管护主体。资产交付使用后… 第二十六条 负债是指农发机构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而形成的、需要以资产来偿还的债务。包括应付工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和其他应付款。 第二十七条 应付质量保证金是指按合同约定预留的,应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金按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待缺陷责任期满后视运行情…

第六章 净资产和结余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净资产是农业综合开发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包括竣工工程基金、完工项目结余、未完项目结存、本级参股经营资金、参股经营收益。 第二十九条 竣工工程基金是指已竣工但尚未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的项目工程资金。竣工工程交付使用后,应及时将所形成的净资产从竣工工程基金中转出。 第三十条 完工项目结余是指完工工程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的资金结余。属于财政资金形成的完工项目结余,应当按照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收回同级财政部门统筹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未完项目结存是指农业综合开发当年未完工项目收入与支出冲抵后的结存资金。县级农发机构应当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支出进度,减少未完项目结存资金规模。 第三十二条 参股经营收益是指财政资金投入到农业综合开发参股经营项目后形成的国有股权实际取得的收益。地方农发机构负责财政资金国有股权处置的审批,并督促资产运营机构按照国有股权…

第七章 财务报告和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发机构应当定期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金收支情况表、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情况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三十四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的筹措到位情况;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参股经营投资的变动及保值增值情况;财政资金结转和结余… 第三十五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依据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预算、目标任务和有关行业标准等审核设定绩效目标和指标。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推行资金和项目公示制,应以适当的方式将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等情况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级农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套取骗取、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发机构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四十条 中央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2006年7月发布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发〔2006〕39号)、2011年6月发布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