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章 资产和负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资产和负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应付质量保证金是指按合同约定预留的,应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金按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待缺陷责任期满后视运行情况及时清理结算。资信好的施工单位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