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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工程成本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农发机构对土地治理项目所形成实体工程发生的全部支出应当进行成本核算(实行先建后补的项目除外)。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工程成本分为农业工程成本、水利工程成本、林业工程成本。 第十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体工程建设所发生的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九条 县级农发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成本范围,不得将项目实施计划之外的支出,以及与实体工程建设无关的费用计入工程成本。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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