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费具体支出内容包括:县级农发机构开展相关项目管理工作时所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交通费、租赁费、印刷费、项目及工程招标费、信息化建设费、资金和项目公示费、专家咨询费、委托业务费等。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公务招待、因公出国(境)经费以及购置车辆等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