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级农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套取骗取、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