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

发布机关 工商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为贯彻落实《纲要》提出的各项商标战略任务,我局颁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

一、 示范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 指导思想 (二) 工作原则 1. 类型全面,层次清晰。 考虑到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差异、产业结构分布不均衡,示范工作应统筹安排,兼顾不同类型的城市、企业,形成省—市—县—乡区域衔接及大—中—小企业结合的商标战略实施梯队,… 2. 突出特点,分类指导。 示范工作应着力于指导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结合实际情况,突出自身优势,因地制宜,探索新思路、实践新方法,制定独具特色、行之有效的商标战略实施规划。通过实施商标… 3. 以点带面,全面推广。 示范工作应以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为典范,充分发挥典型带动作用,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推广先进经验,形成互相促进、共同提高的商标战略实施新局面。

二、 示范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 申报条件、程序

(一) 申报条件 1. 申请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政府重视商标工作,并将其纳入重要工作议程。 (2) 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积极推动制定、实施本地区商标战略并设有专门的商标管理机构。 (3) 近三年年均商标申请量、注册量位居该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同类城市(区)前列。 (4) 辖区内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评委认定保护的驰名商标数量位居该省同类城市(区)前列。 (5) 重视注册商标保护工作,近三年年均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数量位居该省同类城市(区)前列。 (6) 加强商标代理行业的规范和管理,推动商标代理行业自律。 (7) 商标战略实施工作卓有成效,拥有较为突出的地方特点和发展潜力,具有示范效应。 2. 申请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依法登记注册。 (2) 拥有自主注册商标,且该商标已经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评委认定为驰名商标。 (3) 在全国范围内或本行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产业特色。 (4) 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技术水平、质量、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经济效益在全国同行业中位于前列,具有一定的国际竞争力,且拥有自主商标的产品、服务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80%以上。 (5) 企业高度重视商标工作,具有比较完善的商标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大型企业要有商标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中小型企业要有专职的商标或知识产权工作人员。 (6) 近三年内无侵犯他人商标或知识产权记录。 (7) 积极实施商标战略并取得明显效益,商标工作形成特色,具有示范效应。 (二) 申报程序 1. 发布通知。领导小组发布申报通知,布置申报具体工作。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城市(区)、示范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2. 城市(区)、企业申报。申报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须如实填写《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申请表》或《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申请表》并按要求… 3. 筛选推荐。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本地申报情况,对申报城市(区)、企业进行考察筛选,拟定推荐名单,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4. 审核确定。领导小组依照规定的审核标准,根据各省推荐意见,确定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5. 颁发证书、铭牌。

四、 对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商标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 对示范城市(区)商标工作的要求 1. 认真贯彻落实《纲要》及《实施意见》。 示范城市(区)要将贯彻落实《纲要》及《实施意见》作为本地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推进本地区商标战略实施,充分发挥商标对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培育地区特色经济的促… 2. 完善商标法律、政策体系。 示范城市(区)应强化商标在经济、文化和社会政策中的导向作用,完善商标扶持政策。具备立法条件的示范城市(区),可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地方性法规。 3. 加强商标管理队伍建设。 示范城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应根据商标工作需要,设立商标管理机构,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充实商标行政执法力量,形成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商标行政管理队伍。 4. 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管理。 示范城市(区)应积极培育、发展、规范商标代理组织,加强商标代理行业监管,支持商标代理行业自律,积极推动商标代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5. 引导和支持企业实施商标战略。 示范城市(区)应根据本地产业特色,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对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予以指导和帮助,支持企业创立自主品牌,形成核心竞争力;加大对驰名、著名商标企业的扶持力度,… 6. 加大对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示范城市(区)应支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大商标行政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加强部门之间工作的衔接配合,形成打击假冒侵权行为的长效监管机制;指导、帮助企业进行海外商… 7. 充分发挥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在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中的推动作用。 示范城市(区)应加强对农民和涉农企业的商标宣传,提高农民和涉农企业的商标意识。积极推广“公司+商标+农户”的新型农业经营模式,切实发挥商标在促进农村发展、增加农… 8. 加大商标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商标意识。 示范城市(区)要建立政府主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新闻媒体支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商标宣传工作体系。大力弘扬以诚实守信为荣、假冒欺骗为耻的道德观念,积极倡导消… (二) 对示范企业商标工作的要求 1. 积极探索企业商标战略实施的新举措、新做法,充分发挥示范企业的典型作用,宣传先进经验。 2. 积极参与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3. 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商标战略实施的调研工作,对商标法律、法规及政策征求意见按要求认真作出回复。 4. 就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提交政策性建议。 5. 企业商标权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 示范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一) 示范期限 (二) 示范数量 (三) 扶持政策 1. 对被确定为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的,给予以下扶持措施: (1) 开展面对示范城市(区)的商标战略实施培训和交流活动。 (2) 利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商标局网站为示范城市(区)进行宣传。 (3) 为示范城市(区)提供有关商标注册信息的统计服务,为其实施商标战略提供参考。 (4) 指导和支持示范城市(区)开展“商标富农”工作。引导示范城市(区)有关市场主体依法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农产品商标,及时审查示范城市(区)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5) 加大对示范城市(区)民间文化、民俗、自然景观等名称的商标注册和保护力度。 (6) 支持和帮助示范城市(区)外向型企业解决商标在境外被抢注问题。 (7) 对示范城市(区)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依法及时办理。 (8) 建立示范城市(区)间打击商标侵权行政执法信息共享、联动和协调机制。 (9) 建立与示范城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联系的快速通道。 2. 对被确定为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的,给予以下扶持措施: (1) 对示范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予以重点指导和帮助。 (2) 在商标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过程中,征求示范企业的意见。 (3) 为示范企业提供更多的咨询服务,并针对示范企业在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 对示范企业反映的重大疑难案件,视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5) 为示范企业商标海外维权提供咨询服务和帮助。 (6) 组织示范企业参加国内外商标交流合作、业务培训和考察活动。 (7) 向示范企业发送《商标通讯》、《中华商标》、《中国工商报》等材料。 (8) 优先将示范企业作为商标局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的试点单位。 (9) 鼓励示范企业以商标许可、质押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充分实现企业商标价值。 (四) 工作检查和总结 1. 工作检查 (1) 对示范城市(区)的检查内容包括:完善商标法律法规体系的情况;推进全方位商标政策体系构建及市政府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商标战略实施工作的情况;加强商标管理与服务队伍… (2) 对示范企业的检查内容包括:探索企业商标战略实施新举措的情况;参与国家商标战略实施宣传和培训工作的情况;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商标战略实施调研以及对商标法律、法… 2. 工作总结 (五) 对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的监督 1. 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其示范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1) 经查实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3) 其他不符合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要求的。 2. 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示范期届满未再申请的,其示范工作自行停止。

六、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