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开展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 1. 关于开展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 1. 1. 申请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政府重视商标工作,并将其纳入重要工作议程。 (2) 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积极推动制定、实施本地区商标战略并设有专门的商标管理机构。 (3) 近三年年均商标申请量、注册量位居该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同类城市(区)前列。 (4) 辖区内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评委认定保护的驰名商标数量位居该省同类城市(区)前列。 (5) 重视注册商标保护工作,近三年年均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数量位居该省同类城市(区)前列。 (6) 加强商标代理行业的规范和管理,推动商标代理行业自律。 (7) 商标战略实施工作卓有成效,拥有较为突出的地方特点和发展潜力,具有示范效应。 (一)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