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开展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 1. 关于开展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 1. 1. 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其示范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1) 经查实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3) 其他不符合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要求的。 (五)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