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开展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 1. 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其示范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2) 关于开展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 (2) 1. 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其示范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 (1) 目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