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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开展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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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 2.

2. 申请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依法登记注册。 (2) 拥有自主注册商标,且该商标已经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评委认定为驰名商标。 (3) 在全国范围内或本行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产业特色。 (4) 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技术水平、质量、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经济效益在全国同行业中位于前列,具有一定的国际竞争力,且拥有自主商标的产品、服务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80%以上。 (5) 企业高度重视商标工作,具有比较完善的商标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大型企业要有商标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中小型企业要有专职的商标或知识产权工作人员。 (6) 近三年内无侵犯他人商标或知识产权记录。 (7) 积极实施商标战略并取得明显效益,商标工作形成特色,具有示范效应。 (二) 申报程序
(7)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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