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 (一)

(一) 示范期限

被确定为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的,示范期为自示范名单确定之日起三年,期满后可申请继续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