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开展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 5. 企业商标权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 示范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一) 关于开展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 (一) 5. 企业商标权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 示范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一) 示范期限 被确定为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的,示范期为自示范名单确定之日起三年,期满后可申请继续示范。 五、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