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开展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 2. 关于开展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 2. 2. 对被确定为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的,给予以下扶持措施: (1) 对示范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予以重点指导和帮助。 (2) 在商标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过程中,征求示范企业的意见。 (3) 为示范企业提供更多的咨询服务,并针对示范企业在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 对示范企业反映的重大疑难案件,视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5) 为示范企业商标海外维权提供咨询服务和帮助。 (6) 组织示范企业参加国内外商标交流合作、业务培训和考察活动。 (7) 向示范企业发送《商标通讯》、《中华商标》、《中国工商报》等材料。 (8) 优先将示范企业作为商标局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的试点单位。 (9) 鼓励示范企业以商标许可、质押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充分实现企业商标价值。 (四) 工作检查和总结 (9)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