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开展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 1. 关于开展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 1. 1. 对被确定为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的,给予以下扶持措施: (1) 开展面对示范城市(区)的商标战略实施培训和交流活动。 (2) 利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商标局网站为示范城市(区)进行宣传。 (3) 为示范城市(区)提供有关商标注册信息的统计服务,为其实施商标战略提供参考。 (4) 指导和支持示范城市(区)开展“商标富农”工作。引导示范城市(区)有关市场主体依法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农产品商标,及时审查示范城市(区)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5) 加大对示范城市(区)民间文化、民俗、自然景观等名称的商标注册和保护力度。 (6) 支持和帮助示范城市(区)外向型企业解决商标在境外被抢注问题。 (7) 对示范城市(区)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依法及时办理。 (8) 建立示范城市(区)间打击商标侵权行政执法信息共享、联动和协调机制。 (9) 建立与示范城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联系的快速通道。 (三)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