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21年)
发布机关
司法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并可以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设立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为不服提出…
第六条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逾期未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第七条
被申请人答复政府信息予以公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第八条
被申请人答复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第九条
被申请人答复政府信息无法提供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第十条
被申请人答复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处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第十一条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更正政府信息而被申请人未予以更正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其曾向被申请人提出更正申请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政府信息公开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四条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变更政府信息公开行为: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或者决定被申请…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或者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不规范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并抄送相关政府信息公…
第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