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2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属于本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其他依法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