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21年) 第十四条 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2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