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21年) 第十五条 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2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变更政府信息公开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答复内容不适当的; 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答复内容适当、程序合法但未正确适用依据的。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