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2020年)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202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被引用 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条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