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2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逾期未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是否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是否符合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要求;

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情形;

是否存在《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逾期未缴纳信息处理费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