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2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被申请人答复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处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属于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或者申请国家赔偿、行政复议等情形;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属于重复申请的情形;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属于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情形;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属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且其说明的理由不合理的情形;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属于要求被申请人确认或者重新出具其已经获取的政府信息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