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2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被申请人答复政府信息无法提供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是否属于被申请人不掌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情形;

是否属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需要被申请人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情形;

是否属于经补正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仍然不明确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