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2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被申请人答复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依照法定定密程序确定的国家秘密;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可能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被申请人的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四类过程性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