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21年) 第四条 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2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并可以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