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2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单独就行政机关作出的补正、延期等程序性处理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

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关于纸张、印章等具体形式要求的,或者未按照其要求的特定渠道提供政府信息的;

在缴费期内对行政机关收费决定提出异议的;

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