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2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答复不予公开(含部分不予公开,下同)、无法提供、不予处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处理的;

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其申请公开的内容的;

认为行政机关告知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或者时间错误的;

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