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2001年) 7、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2001年) 7、 7、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 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 三、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其执业范围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以妇产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其范围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四、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方可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五、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一) 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 (二) 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 (三)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四)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范围: (一) 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的; (二) 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 跨类别变更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七、 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申请表; (二) 《医师资格证书》; (三) 《医师执业证书》; (四) 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五) 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证明; (六)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其他专业应报卫生部备案,中医类别医师其他专业,应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附件2: 一、 制定《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遵循的原则: (一) 既要依据《执业医师法》加强对医师队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又要实事求是地充分考虑我国目前医师队伍的现状、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类和有关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诊疗… (二) 该范围是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准入后的基本执业范围,设定执业范围的专业宜粗不宜细,有些更细的专业分类可以随着专科医师制度的完善予以解决。 二、 临床类别相关专业划归: (一) 内科专业含老年医学专业、传染病专业; (二) 外科专业含运动医学专业、麻醉专业; (三) 妇产科专业含妇女保健专业; (四) 儿科专业含儿童保健专业; (五) 精神卫生专业含精神病专业、心理卫生专业; (六) 医学影像专业含核医学专业; (七) 肿瘤专业可按所从事具体业务工作注册相关专业,如内科专业、外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八) 职业病专业含放射病专业。 三、 专业名称注释: (一) 预防保健专业是指执业范围为社区保健、计划免疫、健康教育等; (二) 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是指执业范围为航天医学、航空医学、航海医学、潜水医学、野战外科学、军队各类预防和防护学科等; (三)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具体执业范围应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 医师注册中医专业或中西医结合专业、蒙医专业、藏医专业、维医专业、傣医专业等作为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气功活动,必须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12号)取得《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 五、 《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项填写要求: (一) 医师申请执业注册,本人对执业范围的要求可在《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表2“其他要说明的问题”栏填写。执业机构、执业机构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核准《医师执业… (二)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范围注册,本人对执业范围的要求可在《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表2“其他要说明的问题”栏填写。执业机构、执业机构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核… (三) 医师申请重新执业注册,本人对执业范围的要求可在《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表3“其他要说明的问题”栏填写。执业机构、执业机构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核准《… (四) 《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项在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以上申请审核表后方可填写; (五) 因医师执业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限制或需特别限制医师执业范围的,注册机关应当在医师执业证书“备注”栏中注明。 6、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