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2001年) 7、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六、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范围: (二) 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所受培训专业的。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2001年) 跨类别变更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7、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六、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范围: (二) 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所受培训专业的。 跨类别变更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二)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