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2000年)

发布机关 教育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高校招生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做好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在继续扩大规模、深化改革的同时,要全面加强管理,认真贯彻执行《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见附件),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 二、 积极落实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在安排面向西部省份招生来源计划和为西部培养亟需的专业人才方面,力争在去年的基础上进一步有所增长。 三、 进行计算机网上录取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充分准备,加大硬件设施投入的力度,在录取阶段密切配合、精心操作,遵照《普通高校招生计算机网… 四、 进行高考科目改革的广东、山西、吉林、江苏、浙江五省,要精心组织、广泛宣传,注意把握高考“3+X”科目设置的特点,认真处理招生工作各环节的问题,以利于高考科目改革… 五、 严禁把计划、降分与收费挂钩,不得向考生乱收费。高等学校不得利用计划的安排和调整谋取不正当利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利用批次的划分照顾定向、共建、联合办学等… 六、 年初因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调整为中央和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及与其他高校合并的原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其生源计划编报仍按原学校名称及招生事业计划下达时的隶属… 七、 认真开展招生执法监察工作,加快建立自我约束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培训,增强抵御不正之风侵袭的能力;还要对以招生或帮助升… 八、 保证国家招生计划和招生来源计划执行的严肃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必须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来源计划,统一向社会公布;招生来源计划一经公布,未经我部批准… 九、 各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长负责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切实遵循高校招生“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加强领导、认真负责,对派出的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以全面正确行… 十、 加强对体检、面试、专业(术科)考试及保送生、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等招生形式的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统一标准、严格组织、认真审查考生资格,积极探索加强规范管理… 附件: 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附件:

一、 报名

1.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 (1) 遵守宪法和法律; (2) 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 身体健康; (4) 未婚,年龄一般不超过二十五周岁。 2、 符合上述第1条的应届中等职业教育(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可报考高等职业教育。 3、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 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 实施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在校生; (3) 因触犯刑律而被追诉或正在服刑者; (4) 被高等学校开除学籍不满一年者(从被开除之日起,到报名开始之日止)。 4、 报名时间、地点和报名办法 5、 填报志愿

二、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6、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看考生本人的表现。 7、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经教育而坚持不改的; (2) 有扰乱社会治安,走私贩私,吸毒贩毒,贪污盗窃,或其它刑事犯罪行为的; (3) 品德恶劣、道德败坏;或有流氓、偷摸行为,屡教不改的。

三、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8、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9、 体检工作由招生委员会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须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体检,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成立体检站,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

四、 考试

10、 教育部确定国家教育考试的种类,授权有关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并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科目设置方案。 11、 教育部根据全日制中学教学大纲命题,并制订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和各科目分值。 12、 外语考试分英、俄、日、法、德、西班牙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有条件的地方应进行听力测试。 13、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于7月7日、8日、9日举行。 14、 考场必须设在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行,并按有关考试规定执行。 15、 民族自治地区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或系(科)招生,由自治区或省招生委员会自行命题,组织考试。 16、 答卷的评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

五、 招生来源计划

17、 招生来源计划编制应与国家及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对毕业生的需求相适应,注意把招生来源与毕业生去向适当结合起来;同时考虑高等教育资源分布及生源情况,合理安排分省、自治区… 18、 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来源计划和地方所属高等学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来源计划由教育部综合平衡下达。 19、 高等学校在经教育部批准后,可对工作与生活条件比较艰苦的地区或行业,在招生来源计划中按不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5%的比例,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就业。 20、 高等学校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工作及要求,须按教育部年度来源计划编制工作文件执行。

六、 录取

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组织有关高等学校分批次进行录取新生工作。 22、 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略多于招生计划数分类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23、 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由学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在… 24、 高等学校要正确处理志愿与分数的关系,认真对待各志愿的考生。当考生德智体、高考总成绩及相关科目成绩大体相当时,不得退掉第一志愿的考生而要求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当… 25、 高等学校不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对于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所犯错误较重,经两年以上考察确已悔改的,由所在单位证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可以… 2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决定,可以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 高中阶段受省、自治区、直辖市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2) 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3)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含省级)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单学科竞赛优胜者。 27、 对近两年参加重大国际比赛和全国性比赛取得前六名、高中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的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决定,适当降低分… 28、 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各省、自治区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 29、 对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可以适当降低分数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30、 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可以适当降低分数投档,择优录取。 31、 定向招生若在该院校非定向录取分数线上不能完成招生计划,可在其线下20分以内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32、 对纳入普通高校招生序列的民办高校,若在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上不能完成招生计划,可适当降分投档,择优录取。 33、 对符合体检标准、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残疾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34、 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经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备案并加盖录取专用章后,形成录取考生名单。录取通知书由高等学校负责填发。 35、 录取工作应在9月上旬结束。9月15日前不能开学的高等学校,须报经教育部批准。 36、 教育部支持和鼓励进行计算机网上录取,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高等学校,按《普通高校招生计算机网上录取工作试行办法》执行。

七、 招生机构及其职责

37、 教育部主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1) 制订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 (2) 综合平衡并下达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来源计划和地方所属高等学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来源计划; (3) 组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4) 指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 (5) 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领导招生、考试的改革试验,培训有关人员,并进行宣传工作; (6) 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38、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级招生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或教育部)的双… 39、 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1) 执行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章,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 (2) 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 (3) 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考试、录取等工作; (4) 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和宣传工作; (5) 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40、 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并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1) 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 (2) 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来源计划录取考生,并负责处理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3) 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4) 支持地方招生委员会的工作。

八、 招生经费

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42、 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九、 处罚

4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生,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同级招生委员会,取消其考试资格、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应责令学校将其退回… (1) 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 (2) 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的; (3) 扰乱报名点、考场、评卷点及录取场秩序,使其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妨碍招生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4) 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44、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同级招生委员会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 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要求的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2) 在招生或考试中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的; (3) 在招生或考试中涂改考生志愿、答卷、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的; (4) 应回避招生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并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的; (5) 在招生中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学生,或指使学校招收不合格学生的; (6) 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 (7) 其他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45、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司法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刑法、行政处罚法、保密法给予处罚: (1) 盗窃或泄露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的; (2) 扰乱考场、评卷点及录取场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3) 以招生为名行贿受贿、敲诈勒索的; (4) 有其他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十、 附则

46、 招收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或运动队及有特殊要求的院校或专业招生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47、 华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籍青年的报名、考试和录取办法由教育部另行规定。 48、 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