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做好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2000年) 七、 关于做好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2000年) 七、 七、 招生机构及其职责 37、 教育部主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1) 制订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 (2) 综合平衡并下达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来源计划和地方所属高等学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来源计划; (3) 组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4) 指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 (5) 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领导招生、考试的改革试验,培训有关人员,并进行宣传工作; (6) 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38、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级招生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或教育部)的双… 39、 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1) 执行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章,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 (2) 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 (3) 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考试、录取等工作; (4) 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和宣传工作; (5) 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40、 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并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1) 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 (2) 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来源计划录取考生,并负责处理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3) 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4) 支持地方招生委员会的工作。 36、 目录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