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做好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2000年) 43、 关于做好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2000年) 43、 4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生,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同级招生委员会,取消其考试资格、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应责令学校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1) 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 (2) 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的; (3) 扰乱报名点、考场、评卷点及录取场秩序,使其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妨碍招生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4) 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九、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