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做好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2000年) 4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生,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同级招生委员会,取消其考试资格、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应责令学校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1) 关于做好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2000年) (1) 4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生,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同级招生委员会,取消其考试资格、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应责令学校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1) 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 43、 目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