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做好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2000年) 4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生,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同级招生委员会,取消其考试资格、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应责令学校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2) 关于做好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2000年) (2) 4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生,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同级招生委员会,取消其考试资格、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应责令学校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2) 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的; (1) 目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