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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做好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2000年)
  3. 4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生,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同级招生委员会,取消其考试资格、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应责令学校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4. (3)

关于做好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2000年) (3)

4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生,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同级招生委员会,取消其考试资格、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应责令学校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3) 扰乱报名点、考场、评卷点及录取场秩序,使其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妨碍招生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2) 目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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