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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做好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2000年)
  3. 4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生,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同级招生委员会,取消其考试资格、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应责令学校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4. (4)

关于做好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2000年) (4)

4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生,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同级招生委员会,取消其考试资格、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应责令学校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4) 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3) 目录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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