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2000年) 44、

44、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同级招生委员会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