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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2000年) 44、

44、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同级招生委员会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 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要求的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2) 在招生或考试中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的; (3) 在招生或考试中涂改考生志愿、答卷、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的; (4) 应回避招生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并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的; (5) 在招生中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学生,或指使学校招收不合格学生的; (6) 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 (7) 其他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4)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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