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20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一、 第九条修改为:“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规定: 二、 删除第十一条第(一)项。 三、 第十五条修改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四、 第十六条修改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五、 删除第十七条。 六、 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股东大会就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应当至少包括下列事项: 七、 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非公开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 八、 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应当由保荐人保荐,但是根据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且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取自行销售的除外… 九、 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依照下列程序审核发行证券的申请: 十、 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上市公司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过十二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十一、 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上市公司可以将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刊登于其他网站,但不得早于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披露信息的时… 十二、 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上市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自确认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 十三、 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保荐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保荐人或其相关签名人员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或者不履行其… 十四、 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四条,修改为:“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时,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自确认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 十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七条:“依据本办法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 本决定自2020年2月14日起施行。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