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20年) 六、
六、 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股东大会就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应当至少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事项;
“(二)债券利率;
“(三)债券期限;
“(四)回售条款;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转股期;
“(七)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
“(一)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事项;
“(二)债券利率;
“(三)债券期限;
“(四)回售条款;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转股期;
“(七)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