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20年) 六、

六、 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股东大会就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应当至少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事项;

“(二)债券利率;

“(三)债券期限;

“(四)回售条款;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转股期;

“(七)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