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20年) 十、 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20年) 十、 十、 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上市公司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过十二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九、 目录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