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20年) 九、

九、 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依照下列程序审核发行证券的申请:

“(一)收到申请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三)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

“(四)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