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20年) 十三、 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20年) 十三、 十三、 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保荐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保荐人或其相关签名人员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依照《证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十二、 目录 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