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20年) 十四、 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20年) 十四、 十四、 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四条,修改为:“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时,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自确认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上市公司的发行证券申请。” 十三、 目录 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