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20年) 十二、

十二、 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上市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自确认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发行证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