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20年) 四、

四、 第十六条修改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