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14年)

发布机关 公安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质量,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第二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以及各级公安机关对所属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办理刑事、治安案件和行政管理等情况进行的考核评… 第三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评议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各类案件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办理刑事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第七条 办理治安案件以及违反交通、消防、边防、出入境等方面管理法规的行政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第八条 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第九条 在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留置室等场所管理工作中,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第十条 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和控告申诉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第十一条 开展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第十二条 依法制定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文件内容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十三条 在登记、统计、上报各类执法情况过程中,实事求是,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无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情形。 第十四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评议的内容范围,确定考核评议各项内容所占分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 第十五条 因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命令而发生执法过错的,不予扣分;对执法过错自查自纠,并依法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可以减少扣分。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所属执法部门或派出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级公安机关年度考核评议结果应确定为不达标:

第三章 考核评议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对下级公安机关和所属执法部门的执法情况按本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议,将考核评议结果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并在本级公安机关予以通报。公安机… 第十八条 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应当成立以公安机关行政首长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考核评议领导小组。考核评议日常工作由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采取平时考查与年度考核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以上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为一个考评年度。 第二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考核评议档案,如实记载平时专项执法检查、专案调查、案件审核等工作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被考核评议单位对考核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负责考核评议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负责考核评议的公安机关可以视情重新组织人员复查,并将复查…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作为衡量公安机关及其所属执法部门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对优秀单位予以通报表彰;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对单位及主要领导给予记功、嘉奖。凡报评“全… 第二十三条 在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过程中,发现已办结的案件或者执法活动确有错误、不适当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及时纠正。需要追究有关领导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执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