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1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在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留置室等场所管理工作中,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无在押人员、执行对象行凶、自杀的情形;

无在押人员、执行对象脱逃的情形;

无体罚、虐待在押人员、执行对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