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14年) 第二章 考核评议的内容和标准 第九条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14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考核评议的内容和标准 第九条 在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留置室等场所管理工作中,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无在押人员、执行对象行凶、自杀的情形; 无在押人员、执行对象脱逃的情形; 无体罚、虐待在押人员、执行对象的情形。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