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1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和控告申诉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无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不依法受理、不依法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因复议决定明显不当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等情形;

对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应诉,无拒不出庭、不提出诉讼证据和答辩意见等情形;

依法进行国家赔偿,对违法行为无拖延确认、不予确认或不依法理赔等情形;

对控告申诉案件依法处理,无推诿、拖延、敷衍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