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1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开展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严格执行上级公安机关的监督决定和命令,无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
对业已发现的错误案件,及时纠正,无故意隐瞒、拒不纠正的情形;
依法及时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过错责任,无应当追究而不追究或降格追究的情形。
严格执行上级公安机关的监督决定和命令,无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
对业已发现的错误案件,及时纠正,无故意隐瞒、拒不纠正的情形;
依法及时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过错责任,无应当追究而不追究或降格追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