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14年)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14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在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过程中,发现已办结的案件或者执法活动确有错误、不适当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及时纠正。需要追究有关领导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执法责任的,依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予以追究。 引用法条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2014)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4)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