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14年) 第三章 考核评议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14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考核评议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应当成立以公安机关行政首长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考核评议领导小组。考核评议日常工作由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